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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演出之必要費用視為公益事業本事業之正當用途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0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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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舉辦各種娛樂,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如係作為本事業之用,應准依照筵席及娛樂稅法第4條第3項(編者註:即現行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免徵娛樂稅。至於演出之必要費用應准由上述團體列支,視為本事業之正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