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法院調解後塗銷移轉登記如房屋已辦滅失登記自無撤銷申報及退稅問題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270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出售房屋已辦竣所有權登記,嗣以移轉錯誤為由持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擬辦理塗銷回復為原所有權人,惟該屋已辦竣滅失登記,既登記機關已無標示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自無撤銷契稅申報及退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