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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自動照相貼紙機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77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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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相關法規
自動照相貼紙機(俗稱大頭貼)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令,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