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說明:二、具娛樂設施之游泳池、水療(SPA)場所及飛鏢投擲是否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核屬事實認定,請本於職權自行查明辦理。(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