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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放款收取本息之送款三聯單利息部分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1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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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編者註:○○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放款業務,於該項放款到期收取本息時,通知客戶填載由指定銀行印製之送款三聯單,直接將本息匯交貴公司之銀行帳戶,由銀行收妥款項及簽章後,將該項送款三聯單之存執聯交給繳款人作為繳款之憑證,已具有代替憑證收據性質,應依照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關於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之規定,由收款銀行依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每件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作為繳款人支付本息之原始憑證。
(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