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37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者,應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