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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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收取分期付款於契約書中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2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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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房地產買賣契約書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
4‰
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