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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收取分期付款於契約書中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2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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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買賣契約書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