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收取分期付款於契約書中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2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房地產買賣契約書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
4‰
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