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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領取保險給付之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4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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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承辦學生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向貴公司領取保險給付之收據,係銀錢收據性質,現行印花稅法並無免稅規定,應由立據人依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但如由貴公司設置付款簿,由收款人在帳簿內簽名或蓋章代替收據者,應由貴公司扣款代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