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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6 17: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門票以外之清潔維護費亦應併同門票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66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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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娛樂場所向顧客收取入園費(門票)外,另以「清潔維護費」名義向顧客收取費用,准併同入園費(門票)課徵娛樂稅。說明:二、主旨所釋應併課娛樂稅之「清潔維護費」,如娛樂場所包含應稅及免稅娛樂項目者,應按其應稅及免稅之收費額,計算其應稅部分占全部收費之比例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