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門票以外之清潔維護費亦應併同門票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66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娛樂場所向顧客收取入園費(門票)外,另以「清潔維護費」名義向顧客收取費用,准併同入園費(門票)課徵娛樂稅。說明:二、主旨所釋應併課娛樂稅之「清潔維護費」,如娛樂場所包含應稅及免稅娛樂項目者,應按其應稅及免稅之收費額,計算其應稅部分占全部收費之比例課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