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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9 08: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賽車場如有收取票價或費用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019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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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賽車場以提供場地及設備(賽車)供人娛樂,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如有收取票價或費用,應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