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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0 00: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買賣契據如載明價款已交付並蓋章者即屬代替收據性質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5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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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動產所用之「公定買賣契約書」,倘批註「本買賣價款於立約日已如數交付出賣人無訛」,並經出賣人加蓋私章,表示價款收清,如未另具收據,即屬代替收據性質,應由收款人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