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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買賣契據如載明價款已交付並蓋章者即屬代替收據性質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5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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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買賣不動產所用之「公定買賣契約書」,倘批註「本買賣價款於立約日已如數交付出賣人無訛」,並經出賣人加蓋私章,表示價款收清,如未另具收據,即屬代替收據性質,應由收款人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