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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所收取醫療費等所立之收據應依法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9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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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鄉鎮區衛生所,雖屬衛生行政機關,惟其健康門診,及健康檢查等,既均收取醫療費用,且該項醫療及手續費收入,並不繳解公庫,實與一般公立醫院辦理醫療業務情形,並無二致,所具收據,自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