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貨物稅徵免之認定得逕洽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並副知其他稽徵機關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104551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貨物其貨物稅徵免作業,為避免就同一貨物由業者及稽徵機關重複洽詢主管機關意見,並減少業者負擔,進口地關稅局或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在認定上如有疑義,應逕洽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後,本於職權核實認定徵免貨物稅,並副知其他關稅局或國稅局,以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