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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軍醫院民眾診療處收取診療費所立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9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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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各軍種醫院附設之民眾診療服務處,係對軍方以外經營醫療業務,與公立醫院性質並無二致,其書立使用之醫療、診療、手術等費收據,擬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應准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