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飯店及△△大飯店供應餐飲及出租場地供營業人使用,如未提供娛樂節目,其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編者註:現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並免徵娛樂稅。三、機車工業公司提供餐飲及娛樂節目招待經銷商,既經查明未出售門票,亦無經銷商分攤費用情事,非屬營業稅及娛樂稅之課稅範圍。四、至傳播公司承租場地,舉辦對外售票並提供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其銷售額除課徵娛樂稅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