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係電動玩具(編者註:現為電子遊戲機)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