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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產製冷凍冷藏設備具結免稅出廠後其銷案之期限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913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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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貨物稅廠商產製專供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經核准先行辦理具結免稅出廠後,其銷案之期限,請依說明辦理。說明:三、茲為使各局銷案作業一致起見,爰規定應自主機具結免稅出廠之日起3個月內,由廠商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銷案,如遇特殊原因無法如期銷案時,應於銷案期限內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其展延期限由各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況酌定,逾期仍未辦理銷案者,應依規定補徵貨物稅。
(財政部112年3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204511171號令廢止本函,自112年3月2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