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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遊樂區之人工海浪漂漂河以機械輸送或推動水製造效果之設施供人娛樂且收取費用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三發第089045477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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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遊樂區之人工海浪、漂漂河,如經查明係以機械輸送或推動水製造效果之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且有對外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本函,詳相關法規)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