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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舞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疇應依法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12591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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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增設「水舞」,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疇,其門票無論有否單獨計費,均應依法計徵娛樂稅。說明:二、本案○○公司所設之水舞(音樂噴泉)場地,經派員實地勘查,並赴之水舞設施觀察比較結果,咸認為均係利用電腦操控,配合音樂節奏,噴出各式各樣五彩水柱,以娛樂觀眾。其場地與露天或室內歌舞表演場所無殊,且同屬定時表演(○○每晚兩場各30分鐘,每逢週末加演1場,白天每1小時演出1場,每場15分鐘),僅表演方式不同而已,與配合林園造景而設立之水池固定噴泉,屬景觀之一者迥異,故應認為娛樂設施,自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