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司增設「水舞」,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疇,其門票無論有否單獨計費,均應依法計徵娛樂稅。說明:二、本案○○公司所設之水舞(音樂噴泉)場地,經派員實地勘查,並赴之水舞設施觀察比較結果,咸認為均係利用電腦操控,配合音樂節奏,噴出各式各樣五彩水柱,以娛樂觀眾。其場地與露天或室內歌舞表演場所無殊,且同屬定時表演(○○每晚兩場各30分鐘,每逢週末加演1場,白天每1小時演出1場,每場15分鐘),僅表演方式不同而已,與配合林園造景而設立之水池固定噴泉,屬景觀之一者迥異,故應認為娛樂設施,自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