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俱樂部設置動力飛行器,既據查明係屬娛樂設施,並非交通工具,且有收取費用,自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