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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支付利息傳票蓋有付訖字樣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58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12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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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以現金支付利息,存款人於領息時,在支出傳票上蓋章,並未另立收據,該項傳票,既經蓋有「付訖」字樣,自足判明利息款已由存款人收清,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自屬代替銀錢收據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