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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電動玩具涉有賭博行為仍應課娛樂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3098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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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等人經營電動玩具(編者註:現為電子遊戲機),涉有賭博行為,仍應課徵娛樂稅。說明:二、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但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又電動玩具係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之範圍。本案○○等人經營電動玩具供人娛樂,如有收費額,自應依上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於是否涉及賭博行為,則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