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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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稅者應予補徵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13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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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區分所有之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繳契稅者,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81條)第2款規定,應查明隨同各相關區分所有之建物一併發單課徵契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