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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稅者應予補徵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13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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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之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繳契稅者,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81條)第2款規定,應查明隨同各相關區分所有之建物一併發單課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