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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遭侵占車輛之應納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08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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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10條第2項規定,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本案○○君所有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