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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查獲滯欠以前年期牌照稅應向實際使用人追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83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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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買賣由買受人占有之車輛,經法院點交與出賣人○○公司後,行駛公路被查獲滯欠以前年期之使用牌照稅,因查獲之未稅車輛非由原買受人行駛,而車輛點交前之欠稅出賣人亦無繳納義務,故均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至點交前之欠稅,仍應向原買受人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