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舉辦觀眾扣應點唱活動並發行點歌卡向消費者收費後,由消費者操作自備之電視KTV系統再經有線播送系統提供頻道播送點唱歌曲,既經查明該資訊業者並未直接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供人娛樂,尚非娛樂稅之課徵範圍。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