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同意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