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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4: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由共有人中之一登記為單獨所有應課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6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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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式房屋共同使用部分之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等,如其使用執照記載為各業主所共有,嗣由共有人中之1人聲請登記為單獨所有時,稽徵機關自應查明其他共有人放棄共有部分之原因(如贈與、買賣等)依法核課契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