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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由共有人中之一登記為單獨所有應課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6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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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寓式房屋共同使用部分之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等,如其使用執照記載為各業主所共有,嗣由共有人中之1人聲請登記為單獨所有時,稽徵機關自應查明其他共有人放棄共有部分之原因(如贈與、買賣等)依法核課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