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領款人未於臺銀退還押標金或保證金支付憑證蓋章者非屬應稅憑證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8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臺灣銀行公庫部所用之「退還押標金或保證金支付憑證」,如經招標機關在其背面註明「本憑證交某某(非代庫)金融機構限存入受款人某某帳戶」,並加蓋招標機關印章者,仍可認係通知代庫銀行退還押標金之方式。領款人並未於該項憑證上蓋章,應不發生貼用印花稅票問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