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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領款人未於臺銀退還押標金或保證金支付憑證蓋章者非屬應稅憑證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8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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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臺灣銀行公庫部所用之「退還押標金或保證金支付憑證」,如經招標機關在其背面註明「本憑證交某某(非代庫)金融機構限存入受款人某某帳戶」,並加蓋招標機關印章者,仍可認係通知代庫銀行退還押標金之方式。領款人並未於該項憑證上蓋章,應不發生貼用印花稅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