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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貸款購置住宅所立憑證應依法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8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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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銀錢收據」屬課稅範圍憑證,除稅法明文規定免稅者外,一經書立使用,即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國防部輔導國軍有眷官兵貸款購置住宅,其因購置住宅貸款所書立之收據,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