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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籌備或興建中高爾夫球場收取入會費或保證金應俟提供球場供人娛樂時課徵娛樂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80451342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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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中或興建中高爾夫球場既未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其向會員收取不退還之入會費或保證金,尚不宜課徵娛樂稅,應俟該球場有提供娛樂之事實時再予課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