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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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吊車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用非交通工具
公發布日:
民國 52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44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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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公共道路河流之交通工具為課徵對象。搬貨、裝貨、卸貨之起重吊車,既經查明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及其他用途,核非屬交通工具範圍,應准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