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起重吊車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用非交通工具
公發布日: 民國 52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44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公共道路河流之交通工具為課徵對象。搬貨、裝貨、卸貨之起重吊車,既經查明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及其他用途,核非屬交通工具範圍,應准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