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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爾夫球場各項收入徵免娛樂稅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11396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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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訂定「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各項收入之徵免娛樂稅及營業稅認定標準」如附件。說明:一、採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向會員收取之會員入會費,係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之代價,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其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前經本部76年2月10日台財稅第7519771號函(編者註:參閱101年版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規定在案。二、爾來據報各地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收入項目名稱不一,茲為便利查稽執行計,特彙總列表劃一訂定如附件,以期覈實計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