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3第2項第1款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09840028901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國有土地上之私有建物所有權人於89年1月14日以後將建物所有權信託於受託人,如屬自益信託〈即信託契約所訂定之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者〉關係,且受託人至讓售時仍繼續使用該國有土地者,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申購該建物坐落之國有土地,受託人依規定稱之為直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