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5年免稅規定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要派機構)從事投資計畫產品(勞務)之產製(提供)過程中,因勞動或人力需求而委託人力派遣業者(以下簡
稱派遣機構)派遣人員為其提供勞務,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要派機構所支付派遣機構之費用,不計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7點及第8點委外加工比率之分子─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委託加工成本:
一、派遣機構未承擔被派遣人員工作成果之責任或風險。
二、要派機構具有指揮監督被派遣人員之權力。
三、被派遣人員係於要派機構控制及責任所及處所執行工作。
四、派遣機構所收取之報酬係按被派遣人員之工時計算,或與被派遣人員所取得之工資具有關聯性。
五、要派機構提供被派遣人員執行工作所需使用之工具與原物料。
六、派遣機構不能單獨決定被派遣人員之人數及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