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3.10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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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課徵田賦之土地於變更使用後改課地價稅無處罰規定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4632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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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本部71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305號函規定,係由稽徵機關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保留地清冊,自行查核或會同地政機關勘查其使用情形,而分別核定徵免地價稅,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該類經核定按千分之6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而未申報改課者,應無土地稅法第54條處罰規定之適用。(
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