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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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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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自本(96)年3月1日起,其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
二、本部82年9月25日台財稅第821498171號函自本(96)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
(本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廢止本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