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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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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自本(96)年3月1日起,其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
二、本部82年9月25日台財稅第821498171號函自本(96)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
(本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