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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95年8月31日前發布之貨物稅、菸酒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95年版「貨物稅、菸酒稅法令彙編」者,自民國95年12月1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1129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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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發布之貨物稅、菸酒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九十五年版「貨物稅、菸酒稅法令彙編」者,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本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