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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進口貨物申請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案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6000165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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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進口貨物申請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案件,本部89年5月9日台財關第0890550224號函說明三關於關稅之計算,基於課稅公平原則之考量,將貨物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計算之關稅,應依海關核准之年數(未滿1年者以1年計)一次徵收完畢之規定,修正為應依海關核准之期限(未滿1月者以1月計)一次徵收完畢。本令自發布後之進口案件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