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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不報關案件,不論是否為得進口或不得進口貨物,均依關稅法第73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06006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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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逾期不報關案件,不論是否為得進口或不得進口貨物,均依關稅法第73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部84年5月16日台財關第840260305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