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充本部97年11月3日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令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8050054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該令所稱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包括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專案進口函件、輸入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協助查明符合進口時專案核准輸入條件之函件。
二、 該令發布後海關尚未核發處分書之案件,經廠商補具輸入許可證者,系案貨物除涉及其他違章情事,應依規定辦理外,海關應准予銷證稅放。
三、 該令發布後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經主管機關協助查明並取得符合進口時專案核准輸入函件者,除涉及其他違章情事,應依規定辦理外,免依逃避管制論處。惟海關應責令廠商限期辦理退運;無法辦理退運者,得沒入其保證金或追繳貨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