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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而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8006324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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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報運下列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而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没入或併没入貨物:
(一) 糯米粉、花生。
(二) CFC(氟氯碳化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一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一覽表」之貨品。
(三)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及其產製品。
(四) 違反檢疫法規逃避檢疫之貨品。
二、 本部84年2月20日台財關第840043691號函及98年9月18日台財關字第09800440340號令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